(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辽宁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罗某,男,19某某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省某某有限公司。原告罗某与被告辽宁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