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棋任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棋任,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棋任,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健,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于棋任因与被申请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0604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棋任与被申请人王建对原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棋任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棋任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严冬审 判 员  薛洪山代理审判员  邢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