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立新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85号罪犯吴立新。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立新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7日以罪犯吴立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吴立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43.4分。其中10次共获得奖分50.4分。如2013年6月至2014年度因参加教育、投稿等奖励13.9分,2013年度因现身说法三次共奖励21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0分等。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吴立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立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立新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覃志平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