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胜利与万红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利,万红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高胜利,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万红祖,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高胜利与被执行人万红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红祖归还借款80000元;支付执行费1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夏新波主执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在2015年6月30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