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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蒋辉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59号罪犯蒋辉,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全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桂市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9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蒋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87.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