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柳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叶萍诉被告李俊丽、毕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叶萍,李俊丽,毕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188-1号原告韩叶萍。被告李俊丽。被告毕占虎。原告韩叶萍诉被告李俊丽、毕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俊丽、毕占虎银行存款11648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艾进伟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园田路10号院3号楼2单元6层24号房产一套为原告韩叶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艾进伟名下位于金水区园田路10号院3号楼2单元6层24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李俊丽、毕占虎银行存款11648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