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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闫芳芳与王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芳芳,王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5-2号申请执行人闫芳芳(身份证号×××),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炎(身份证号×××),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0955号闫芳芳与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王炎名下车辆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炎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王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闫芳芳发现被执行人王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洪山审判员  王智海审判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