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闫芳芳与王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芳芳,王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75-2号申请执行人闫芳芳(身份证号×××),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炎(身份证号×××),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0955号闫芳芳与王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王炎名下车辆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炎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王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闫芳芳发现被执行人王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洪山审判员 王智海审判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