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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邹长华与宁波新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邹长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新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陈新法,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长华与被执行人宁波新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君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