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荣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永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2009)榆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装载机价款人民币25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1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蔡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装载机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90000元,其余人23470元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榆执字第2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