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李志晖诉金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某某某。被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某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廿二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