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吴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吴昊,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张大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吴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XX,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特别授权)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系被告XX之父。委托代理人闫召洗,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吴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文审 判 员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侯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