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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吴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吴昊,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张大伟,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吴昊,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XX,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建(特别授权)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系被告XX之父。委托代理人闫召洗,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诉被告吴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文审 判 员  陈训林人民陪审员  侯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