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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并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官龙,王国勇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8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官龙,山西省侯马市新田官龙玩具店业主。被告王国勇,山西省侯马市新田官龙玩具店实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官龙、王国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官龙、王国勇搬离原址,无法送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37.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