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攀与四川欧樊家具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四川欧樊家具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张攀。被告四川欧樊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攀诉被告四川欧樊家具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聚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攀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攀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