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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义与梅河口市长白山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义,梅河口市长白山米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徐义,男,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长白山米业。法定代表人:徐春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与被告梅河口市长白山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