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迅与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346059-4.法定代表人谢宏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凤庆华,该行职工。申请执行人刘迅,男,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黄金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黄金明。本院在执行刘迅与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市泾县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借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于2015年6月2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生审 判 员 舒海兴人民陪审员 舒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