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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桂华申请执行李军、苏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华,李军,苏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420-2号申请执行人谭桂华,女,41岁,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军,男,40岁,汉族,遂宁市船山区人,工人,原住遂宁市遂州南路,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苏里(系被执行人李军前妻),32岁,汉族,医务工作者,住遂宁市滨江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宅一套(面积:131.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军名下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宅一套(面积:131.11㎡)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千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