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曾家柱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家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30号罪犯曾家柱,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鸠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曾家柱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3年7月1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5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曾家柱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家柱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次,记功1次;2015年3月记功,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家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家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