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1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邵永财与于凤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永财,于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1145-2号申请执行人邵永财,男,51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于凤武,男,4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于凤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于凤武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11月22日),冻结期间允许存入,不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