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兆宝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宝,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59-1号原告张兆宝。被告王强。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结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强银行存款45000元;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