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2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兆宝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宝,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59-1号原告张兆宝。被告王强。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正常审结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强银行存款45000元;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