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与刘红兵、谭进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刘红兵,谭进军,刘红卫,汪庆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商初字第432号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兴高路48号。代表人刘昌忠,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于舒,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迟志磊,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刘红兵。被告谭进军。被告刘红卫。被告汪庆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诉被告刘红兵、谭进军、刘红卫、汪庆祝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婉婉审判员 夏广会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振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