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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建国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717号罪犯孙建国,男,39岁(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3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6日以(1999)高刑复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2月2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6年11月24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20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8年7月2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1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9月28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20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0年11月4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5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对罪犯孙建国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孙建国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孙建国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孙建国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