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玉臣与罗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臣,罗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王玉臣。被告罗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臣与被告罗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王玉臣提供担保宁勇、马丽梅所有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济字第××)。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