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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邹艳芳人民陪审员  乔鸿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