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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雷与王晓艳、王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雷,王晓艳,王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曹雷,居民。被告王晓艳,居民。被告王月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雷诉被告王晓艳、王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雷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曹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