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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天峰与罗秀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峰,罗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峰,男。委托代理人罗正龙,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秀红,女。申请执行人李天峰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34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秀红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清仲字第344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32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