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祖应与龚赤苏身体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应,龚赤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祖应,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丘山乡担水坝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2********。被执行人龚赤苏,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丘山乡担水坝村。身份证号码4323251955********。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祖应与被执行人龚赤苏身体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龚赤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祖应赔偿款13098.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1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赤苏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且经查实被执行人龚赤苏暂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祖应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龚赤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祖应与被执行人龚赤苏身体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