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秦秀琴。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静,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胜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