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汪伯南、程卫国与程卫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伯南,程卫国,谢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汪伯南,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石军,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卫国,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第三人:谢亮,男,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伯南诉被告程卫国、第三人谢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伯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伯南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伯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伯南负担。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