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双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某,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兆丛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