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程素丽与何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素丽,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程素丽,女,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哲,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何峰,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峰存款40219.1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