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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夏冬勇与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宽执字第22号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申请执行人夏冬勇,男,满族,现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271段。法定代表人徐双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夏冬勇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夏冬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