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冷玉臣,河北省固安县弘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甲。原告郑桂枝与被告翟会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相晓武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冷玉臣与被告翟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1日生儿子翟某乙。××××年××月至今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无奈之下,于××××年××月份带孩子回娘家居住,日常生活全靠父母接济。2014年8月诉至栾城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这段时间根本没有和好,一直分居至今。现在原告请求:1、离婚;2、婚生孩子翟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翟会强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二人闹别扭,不到离婚的地步,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我可以改正。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1日生儿子翟某乙。××××年××月开始随原告一起在河北固安县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2014年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要求离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栾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主要理由是家庭暴力,被告抗辩称,原告和家里老人之间吵架,不算是暴力,只是一次在河北雄县打过原告一次,其他时间不存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翟某乙出生证明和已经生效的(2014)栾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在2014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以相同的理由再次请求离婚,被告对原告的暴力行为证据不足,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也不足两年,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不能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不准许离婚。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翟会强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贵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相晓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