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7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714号原告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卞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卞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纪超人民陪审员 蒋效银人民陪审员 刘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