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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卞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714号原告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金兵,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卞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卞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卞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纪超人民陪审员  蒋效银人民陪审员  刘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