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俞宏与朱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宏,朱云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5号原告:俞宏,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朱云峰,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原告俞宏诉被告朱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宏于2015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俞宏负担。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