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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王永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王永梅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马长霖,执行合伙人。被告王永梅,女,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永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陈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