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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泉先、周绍华、王承兴、李永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泉先,周绍华,王承兴,李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杨泉先,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绍华,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承兴,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永祥,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泉先、周绍华、王承兴、李永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泉先、周绍华、王承兴、李永祥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经嘉鱼县鱼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杨泉先同意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周绍华购麻款52200元、偿还王承兴购麻款40000元和李永祥购麻款3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