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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韩某,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力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