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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邹应超与李云巧、吴文祥、赵树红、周发辉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应超,吴文祥,李巧云,赵树红,周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邹应超,男。代理人:邹世平,男。被执行人:吴文祥,男。被执行人:李巧云,女。被执行人:赵树红,男。被执行人:周发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应超与被执行人李云巧、吴文祥、赵树红、周发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巧云、吴文祥应赔偿申请人邹应超执行款人民币78009.80元;赵树红、周发辉应赔偿申请人邹应超执行款人民币47225.88元。并由李巧云、吴文祥负担案件受理费215元,赵树红、周发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李云巧、吴文祥、赵树红、周发辉负担案件执行费269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云巧、吴文祥、赵树红、周发辉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一初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五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