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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朱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朱小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霞,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鹏,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波,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被告朱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培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