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执(民)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汪文高、钟秀英与XX、谭洁、秦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文高,钟秀英,XX,谭洁,秦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桑法执(民)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汪文高,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钟秀英,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XX,男,1990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谭洁,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秦大江,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汪文高、钟秀英与被执行人XX、谭洁、秦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XX、谭洁给申请执行人汪文高、钟秀英赔偿37762.8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22.5元;被执行人秦大江给申请执行人汪文高、钟秀英赔偿19881.4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7.5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谊审 判 员 向 阳审 判 员 艾湘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