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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荣与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蜀鄂,李款款,龚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31号申请人李荣,委托代理人姚剑(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一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磨盘居委会内)。法定代表人李永翠,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永翠,被申请人龚蜀鄂,被申请人李款款,被申请人龚诗云,申请人李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蜀鄂、李款款、龚诗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荣的担保人武汉青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路151号青莲大厦地下室1层、1-16层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泰和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李永翠、龚蜀鄂、李款款、龚诗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荣的担保人武汉青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香港路151号青莲大厦地下室1层、1-1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9808.3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