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解胜利、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32-2号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法定代表人解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90万元的石料破碎设备两套(附设备清单),并由宁夏华骏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石料破碎设备两套(附设备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杨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