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春平与周维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平,周维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631号原告:杨春平,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维忠,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平与被告周维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春平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