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郑永安、余方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安,余方建,潘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安,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余方建,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潘建英,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方建、潘建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方建、潘建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1659元(其中执行款本金390000元,迟延履行金218400元,案件受理费4728元,执行费85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