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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坊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小则与卢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则,卢建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63号原告:黄小则,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卢建辉,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住余干县。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则诉被告卢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则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原告黄小则负担。审 判 长  成利群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