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小则与卢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则,卢建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63号原告:黄小则,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卢建辉,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住余干县。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则诉被告卢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则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1586.5元,由原告黄小则负担。审 判 长 成利群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