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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5号原告罗某某,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教师。被告李某,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