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赖进与赖陈庆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进,赖陈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进,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陈庆,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诉人赖进因与被上诉人赖陈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赖陈庆诉赖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赖进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请本案移送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赖陈庆请求赖进拆除占用公共通道的建筑。因此,双方的纠纷属于涉不动产纠纷。双方争议的不动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原审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赖进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赖陈庆起诉赖进,请求拆除赖进占用公共通道的建筑,故本案属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纠纷。双方争议的不动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赖进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