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覃子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子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78号罪犯覃子望,曾用名覃国权,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北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子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304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覃子望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5年8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9月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桂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覃子望的刑罚减为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本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36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子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5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覃子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1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子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子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子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44.01分;获2012、2013年度表扬,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子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子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子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