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华群诉李承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群,李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华群。委托代理人杜顺彪,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俊,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承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群诉被告李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群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陈华群承担。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