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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李某甲,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稷山县。系原告李某甲父亲。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杨某某已私下就财产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美 来源:百度“”